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的组合产品 ( combination product ) 的定义范围较中国的药械组合产品的概念更加广泛。21 CFR 3. 2 ( e ) 定义了组合产品包括化学药品和器械的组合,生物制品和器械的组合,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的组合,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和器械的组合。组合产品大致可以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单一实体,另一种是组合包装。
2018年6月12日, FDA向组合产品生产企业提供了一份替代机制的清单,用以帮助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要求。
该替代机制满足了2016年发布的《21世纪治愈法案》的要求,即:FDA需定期发布组合产品的类型划分,并且有助于企业按照2013最终规则(21 CFR Part 4)的要求进行生产。
在2013最终规则定稿时,FDA回应了利益相关者提出的“更‘统一’的方法”的提议。FDA表示,“没有理由为组合产品开发一个全新的体系”,“应合理应用经确认并充分理解的现有法规”。
为了同时遵守药品GMP和器械质量管理规范(QSR)的要求,单一实体和组合包装的产品企业可运行一种将上述两种法规的相关条款加以融合的操作体系。
新发布的清单还参考了2017年1月制定的《组合产品的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旨在进一步阐明GMP中适用于组合产品的条款。内容涉及样品检验与发放、稳定性考察、留样,以及被FDA按药物管理的组合产品所特有的其它要求。
FDA 指出在研发的组合产品被界定为器械时,应遵从的机制包括根据药物的实际情况进行对照设计,以及器械质量管理规范条款中的豁免条件。豁免条款将被更多的应用在组合包装的组合产品中,比如用于口服给药的注射器。
在FDA实施的现场检查中,企业应当提供足够的文件、适当的证据以及解释,以支持所选择方法的合理性。清单还讨论了与FDA工作人员的互动过程、递交FDA材料的建议、FDA的审评工作以及对该机制的其他方面的考量。
FDA声明“将根据监管经验及利益相关者的反馈继续评估清单内容”,并且鼓励生产企业就所关注的内容提出基于风险的参考意见